关于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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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5]218号 

各银监局

近年来,多个省份发生了粮食企业以其代为保管的中央政策性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贷款导致纠纷和风险的事件。为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因此,粮食企业以其代为保管的中央储备粮油作为抵质押物,存在抵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粮食企业以其无权处分的动产作为抵质押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也存在抵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的规定,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资金形成的库存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因此,如果以中央政策性粮油为抵质押的贷款到期无法收回,进入司法程序后,各级法院可能无法对押品采取查封和执行措施。

三、对粮油企业以库存粮油申请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认真核实拟抵质押粮油的权属,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对于无法确定是否为中央政策性粮油的,应向有关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进行核实,由其出具书面确认证明后再行办理。

四、各银监局应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防范粮油抵质押贷款业务风险。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省级分公司沟通联系后,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当地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