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格把控政府储备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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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备无患”是我国从古至今的大智慧,当下来看更是居安思危的战略远见。

  中国人一直以来都有很强的存储观念。古人认为仓储乃“天下之大命”,在紧要关头,粮食储备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我们常说:储为国计,备为民生,粮安天下。


  特殊之年,政府储备粮质量是否安全更是备受关注。


  最新发布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这样定义政府储备粮食,是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分别解释来看:

  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粮食,主要调节全国粮食供求和产销区平衡,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储备,主要服务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两者均归属政府储备,是我国粮食守底线、稳预期、保安全的“压舱石”。中央储备粮权属于中央,由中储粮具体负责运营;地方储备粮权归地方政府。以中央储备为主、地方储备为补充是我国实行的分级储备体制。

  

  当下,我国粮食安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储备粮食宏观调控作用的持续发挥、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都对加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国家和粮食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重点完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机制,强化源头质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坚持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相结合,夯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外部监管责任和要求。并且对其中涉及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对相关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质量管理要求尽量减少重复。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质量管控、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入库质量管控


  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


  《办法》规定,采购的政府储备粮源和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其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在验收检验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严格储存和出库环节的质量管控,是确保政府储备常储常新,关键时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


  既要加强质量内控,夯实承储单位落实并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每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逐货位检验,检验结果按时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也要强化外部监管,及时掌握储备粮食的质量情况。


  既要建立政府储备粮食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等刚性约束,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也要做好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检验机构要求


  检验的客观、真实、公正不仅关乎检测结果和承储单位的权益,而且关乎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要求。


  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严格承检机构资质要求,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任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


  监督检查


  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强化监管,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


  《办法》主要从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职责、检查内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单位的配合义务、及时报告义务、整改义务等。


  进口粮食


  进口粮食转为中央储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资料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