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挂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食挂牌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
交易品种:2013年“分贷分还”临储玉米、国家临时存储进口玉米。
交易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挂牌交易清单为准(国家政策性粮食挂牌交易清单每天18:00前更新)。
二、保证金
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交易前根据所需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对已经成交的粮食,买方预交用于购买2013年“分贷分还”临储玉米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在开具《出库单》时转作货款;买方预交用于购买国家临时存储进口玉米的保证金,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和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证明,经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并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汇款后请及时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一)2013年“分贷分还”临储玉米。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除加工企业外,分贷分还承贷企业(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二)国家临时存储进口玉米。买方为符合条件的燃料乙醇、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企业及饲料企业,由各相关省(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从本地择优确定(买方须与省级粮食局签署承诺书)。参加竞买进口玉米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还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并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报送报表的义务等。同一买方每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90天的加工用量,30天内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80天的加工用量,一年内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年加工能力。
鉴于粮食储存期较长,个别指标可能有较大变化,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四、交易方式
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挂牌交易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时间120秒内如果没有其他买方竞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如果有竞价,系统在接受其他买方竞价后自动延时120秒直到没有新的竞价,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
五、其它
(一)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有关规定:2013年分贷分还玉米专场销售(自2017年5月5日专场开始)可由承贷企业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