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地方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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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东方市市级储备粮异地储备计划的通知》(东粮[2016]56号)文件,受东方市粮食储备公司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竞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海南省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以下及本场交易会相关资料中将简称《交易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活动。

第二条  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串通交易和操纵价格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竞买方是东方市粮食储备公司。

第五条  竞价交易的竞卖方是自愿参加的国内具备粮食收购、粮食经营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粮食经营、购销企业。本次交易会要求参加交易单位不得少于3家,如参加单位不足将取消本次交易会。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竞卖方代表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竞卖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单位公章报到。同时需交纳保证金21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银行定账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①开户行:济南市农业银行泺源大街支行,帐  号:15-158401040001091;②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0337999900100000130821),方可取得竞卖资格。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卖。全国统一粮食竞价交易平台的会员已经参加过本年度年审并通过的会员,只要符合细则中的相关约定条件,不需再进行年审,可直接报名参加。

第七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承储库址及运输状况等资料。保证金(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按规定缴纳。交易代表报名时携带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报到。

第八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会员,交易资格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将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入场券,竞卖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交易代表请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地点在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10:00。

第十二条  入场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9:30。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时间及其它主要事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交易现场严禁抽烟、打电话、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禁止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违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者,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与远程相结合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竞价交易采购总量按一个标的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从起始价格开始报价,然后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成交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交货仓库内的仓内价格(含30元/吨入库费用)。30元/吨的入库费用由承储库点先行垫付,待卖方在中标并履约完成且收到买方支付的价款后,按实际入库数量向承储库点交纳。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及时支付给承储库点30元/吨的入库费用。承储库点收到入库费用后向卖方开具相关发票,并向交易中心提供《入库费用结算完成证明》。如卖方在收到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按要求支付30元/吨的入库费用,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卖方履约保证金中按30元/吨的标准扣除相应费用及时支付给承储库点。

第二十一条  竞卖方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及时点击计算机应价,应价起点数量应为该标的全部数量。

第二十二条  竞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成交之日起即生效,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粮食竞价交易采购合同》,交易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在签合同时,交易代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本交易细则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30天。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严格按期履约。

第二十六条   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买卖双方自行结算货款。由卖方负责送货至买方指定的承储库点仓内,卖方还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次粮食竞价采购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做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要求为2016年生产的国产小麦(白麦),入库质量符合GB1351-2008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具体为: 入库粮食须过风过筛,容重≥750g/L、不完善粒≤8.0%、杂质总量≤1.0%(电动扦样杂质总量≤1.3%)、矿物质≤0.5%、水分≤12.5%、色泽气味正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湿面筋≥30%、面筋吸水量≥210%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通知买方承储库点做好接货准备,买方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卖方交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并及时在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

第三十条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的承储库点后,承储库点应按照本交易细则中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和合同数量及时组织检斤和初检验质。在承储库初检中,对不符合本交易细则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买方承储库点有权不予接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被拒收的货物或超出合同规定数量,卖方必须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交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入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待所有成交的粮食全部完成入库,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整仓检验合格后,买卖双方验收无异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留存一份,由买方送达交易中心一份备案结算双方保证金。如终检验收不合格,卖方必须将所入库粮食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所有成交的粮食全部完成入库后如有争议,买卖双方按照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粮食质量要求为依据,在三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商务处理协议书》。如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当该批小麦入库验收终检合格后,卖方凭买方承储库点及买方开具的《验收确认单》与买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卖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买方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应在《验收确认单》及发票开具且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预交的保证金,并没有成交合同的,在交易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的部分对应的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交易双方各自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根据《验收确认单》、《入库费用结算完成证明》《商务处理协议书》等结算保证金。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和每吨200元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划归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数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交易中心的每吨2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划归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粮食交货验收入库完毕及发票开具无误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全额汇至卖方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基础上,交易中心对买方交纳的每吨200元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买方违约进行处理。其中,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划给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划给交易中心。买方逾期付款并同卖方达一致意见的,其中未按期支付部分金额乘以逾期天数再乘以当期活期利息计算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足以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申请,由交易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无法调解,申请进行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交易中心将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配合,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济南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2016 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