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商品粮(优质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本次竞价销售交易会。为了保证本次交易活动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此次竞价销售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串通交易和操纵价格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竞卖方是山东境内相关企业(本单位不能参加竞买)。
第五条 竞价交易的竞买方是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方代表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竞买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单位公章报到。同时交纳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交易日前必须到帐,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买。近期完成新的全国政策性粮食交易统一平台年审会员无需再进行报到,经与本中心核实后可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参加交易。买方必须在交易会开始前自行到卖方仓库直接看货,卖方需提供方便。
第七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竞卖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提供粮食库点质量清单。清单载明竞价销售粮食的品种、交货库点名称、仓号、数量、生产年份、质量标准等内容。交易保证金按规定缴纳。交易代表报名时携带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报到。
第八条 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其交易资格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入场券,竞买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交易代表请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地点在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
第十二条 入场时间为上午9:15。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时间及其它主要事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交易现场严禁抽烟、打电话、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禁止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违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山东省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者,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与远程相结合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竞价交易按销售清单顺序依次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始价格开始报价,然后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或按买方出价上升的价位报价。所报价格为竞卖方仓库内散粮汽车板价(不含包装物,无升贴水、竞卖方只提供散粮出库),如需包装出库所产生的费用由竞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竞买方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及时点击计算机应价,应价起点数量应为该标的全部数量。
第二十二条 竞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成交之日起即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交易双方当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在签合同时,交易代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严格按期履约。
第二十六条 此次竞价销售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25天。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交易双方分批次自行结算货款。
第二十七条 交货地点为竞卖方提供的存粮库点。在合同规定的实物交割期内,各存粮库点应做好随时发货的准备,严格执行合同的相关规定按仓号均衡发货。竞卖方负责将粮食装上汽车板后,即完成交割任务。
第二十八条 竞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结算以实际交割数量(交货库地磅数量)为准。质量以实际存储库点现存粮食质量为准,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质量等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质量清单),买方一经确认成交就表示完全认可库存粮食质量。如出现商务纠纷时,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或选择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内,因买方原因致使货物未全部运出的,经商卖方同意的条件下,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向卖方支付保管费。
第三十条 买方按合同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验收确认单》和《商务处理协议书》等结算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未成交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应买方要求二个工作日内退回。成交客户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保证金,在其全部合同履约完毕后,交易双方无任何异议,凭验收确认单结算退回。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 竞买方代表竞价成交后,2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如不在交易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视为买方违约;竞卖方代表竞价成交后,不在交易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视为卖方违约,交易中心负责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划给对方,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扣除。
第三十四条 买方未在规定的履约时间内完成货款划转和货物交割,视为买方违约,交易中心按规定将其履约保证金全部划给对方,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扣除。若卖方收到全部货款后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量发货的,买方可以拒收,合同终止,交易中心按规定将其履约保证金全部划给对方,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扣除。
第三十五条 交易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申请,由交易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除上述情况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济南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