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由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由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公开竞价交易,严格按轮换计划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承储企业需要轮换销售时须提前向交易中心申报,申报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起拍价格、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申报情况,每周定期安排竞价交易,必要时增加竞价交易次数。竞价销售一般采取非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对规定用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
第六条 竞价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买方交易客户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稻谷、小麦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油脂55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客户名称并向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户 名: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帐 号:20342999900100000159471
第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后,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电子密钥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电子密钥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前在湖北粮食网(www.hbgrain.com)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违反交易规则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竞买人登录湖北粮网(www.hbgrain.com)粮食交易入口进行网上竞价交易。交易报价为卖方仓库仓堆交货价,包装及出库以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竞买人通过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 在起拍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买方。
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签订《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合同》。交易中心负责每月将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成交情况报送省粮食局。
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会未成交的标的,承储企业需调整底价,再次进入竞价交易,直至成交。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发货。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企业仓堆交货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方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承储企业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承储企业点不得收取出库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承储企业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方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二十九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到承储企业查验货物,承储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承储企业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不低于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方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要派人到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省级储备粮质量以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检验认定的结果为准,市县级储备粮质量认定应由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企业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企业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承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由交易中心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向交易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与承储企业相关农发行进行货款结算。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交易中心按成交价格将货款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归还贷款,高于成本价产生的盈利,进入承储企业账户;成交价格低于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交易中心按成交价格将货款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归还贷款,低于成本价发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直接归还给农发行。
第三十三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交货期截止后,对于买方已付清全部货款,但未能出库的粮食,由承储企业提供代保管服务并继续安排出库,代保管费用,由买方支付给承储企业。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并及时将出库情况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对承储企业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竞价交易手续费实行单边收取方式,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卖方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对于出库弄虚作假、故意刁难买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卖方承储库,及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时查处。
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符合粮食流通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依法履行交易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禁止参加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地方储备粮油购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应在成交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中心暂退回买方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卖方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2016年1月1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