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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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郑州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郑州市场进行的20008和2009年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小麦。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不得参与竞买。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产新粮。

第三条 郑州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郑州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名称需和公章完全一致),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需携带公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郑州市场。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郑州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郑州市场指定帐户。

帐户名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河南省农发行营业部

帐    号:20341999900100000091021

第六条 郑州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郑州市场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发给交易代表证及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等相关资料。参加网上交易的,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郑州市场将交易密钥、代码和交易密码发给具有交易资格的买受人。以上代码和密码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

第八条 郑州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媒体发布《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郑州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二天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www.czgm.com)和中华粮网(www.cngrain.com)公示《交易授权书》、《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开始时间为公告交易日上午8:30、下午2:00(或1:30)。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郑州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6号未来国际2号楼二楼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大厅。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郑州市场将提前通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入场券按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按时登陆中华粮网网上竞价销售系统。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郑州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买方和卖方经协商同意在仓库院内车板交货的,板前费用的具体标准由买卖双方根据当地市场费用水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元/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五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计算机报出新价位后无人应价时,退回到前一价位成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十日起,交货期为2个月(实际存储库点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2个半月)。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出运费由买方据实结算(出运费标准应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基本相符)。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三十条 买方将货款汇至郑州市场帐户后,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等级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卖方承储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郑州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郑州市场调解。由郑州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最低收购价小麦临时存储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郑州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郑州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卖方出库的小麦为2008或2009年产小麦(具体交易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对水分、杂质等与质量等级指标有差异的,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及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8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郑州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万分之八)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卖双方。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郑州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郑州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如有净盈余,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郑州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郑州市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卖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郑州市场负责将卖方预交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郑州市场。

第四十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郑州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郑州市场。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郑州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卖方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郑州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发货款的贷款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郑州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解释。

 

交易、交割和结算流程

第一步:客户报名、取得交易资格。

新客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的《交易授权书》(加盖公章)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②报名成为会员。

现场交易的会员,在窗口②报名,或通过电话报名;网上远程交易的会员,需提前交易会一天自行在本公司网站进行报名。

提醒:交易前务请认真阅读领会交易细则,熟悉操作方法。

第二步:交易

1.缴纳保证金。托市小麦按55元/吨、进口小麦按105元/吨在窗口⑨办理缴款手续,或银行汇款(但须保证交易前到帐)。

2.交易。会员凭密钥、帐号、密码下单交易。

3.签订成交合同。成交后请及时到交易厅对面合同打印处或窗口①签订合同。也可在此领取以往的盖章手续完备的合同。

第三步:交割

1.买方须在交易细则规定期间内,一次或分批支付货款,并及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郑州市场。

2.买方填写《交割申请单》,到窗口④办理手续;不来现场的可通过传真办理。

3.交割人员在证明收到货款后,为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卖方发货。

4.买方凭《出库通知单》到实际承储库提货,验质验量无误后,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交郑州市场。

5.如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可协商处理或书面申请郑州市场协调解决。

6.郑州市场凭《验收确认单》或《商务处理协议书》及时清算货款。

 

结算说明:

1.资金相关业务请到窗口⑥、⑦、⑧咨询。窗口⑨办理银联刷卡业务。

2.如您需要退款,当天刷卡的可以退至原卡,交易会当天缴纳现金的,可以退还现金,其他情况的需填写《退款申请》。

3.客户可在交易会报名日和交易会当日缴纳现金,其他时间不接受现金、存折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