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万宁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网上
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2019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受万宁市粮食储备库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2019年万宁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竞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万宁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活动。
第二条、2019年万宁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万宁市粮食储备库作为买方参加交易,参加交易的卖方为自愿参加的国内具备粮食收购、粮食经营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粮食经营购销企业。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采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具有参加专场竞价采购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预交:①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前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①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和平支行,帐号:15158401040005571)。卖方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该企业可竞卖数量。
第七条、买方在正式交易前7日向交易中心提供采购标的清单与合同样本,采购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接货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质量标准要求、包装形式、运输方式等必要信息。买方应提供各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便于卖方合理安排每批标的数量的均匀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入库。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7日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发布专场竞价采购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第十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发布的《2019年万宁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公告》为准。
报到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8:30-17:00。
交易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上午10:00,交易入场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8:30。
第十一条、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采购单位,标的采购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高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卖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以更低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采购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承储库点仓内散粮交货价格。承储库点入库费用为30元/吨,由卖方与承储库点结算。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卖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签订《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分别按成交金额的1.5‰向卖方和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方单位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指定的承储库点仓内,卖方还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次粮食竞价采购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采购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15天,本次竞价采购粮食要求为2019年生产的国产白小麦,入库质量符合GB1351-2008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具体为: 入库粮食须过风过筛,容重≥750g/L、不完善粒≤8.0%、杂质总量≤1.0%(电动扦样杂质总量≤1.3%)、矿物质≤0.5%、水分≤12.5%、色泽气味正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湿面筋≥30%、面筋吸水量≥210%,以及符合国标GB2761-2011中规定了谷物及谷物制品中(包括玉米、玉米面、大麦、小麦、麦片和小麦粉)呕吐毒素DON的限量标准≤1000ug/kg。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通知买方承储库点做好接货准备,买方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卖方交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并及时在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买方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接货,保证正常的入库操作能力。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入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承储库点应在货物到达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粮食质量由承储库点出具化验单。交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对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粮食,买方承储库点不予接收。最终质量认定以买方对某一标的整仓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为准。达不到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被拒收的货物,卖方要在15天内运出,超过期限发生的存储费用和库内必要搬倒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将按1元/吨·天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买方承储库点在验货时,发现入库粮食任何一项质量与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合的,拒收处理。如有争议,买卖双方按照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粮食质量要求为依据,在3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入库验收后,卖方凭买方承储库点及买方开具的《验收确认单》与买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应在《验收确认单》及发票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交易中心在确认合同履约完毕后退还冻结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违约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交易中心的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履约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对未履约数量部分,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被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由交易中心负责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交易中心向卖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粮食交货入库验收完毕及发票开具无误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全额汇至卖方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交易中心协助卖方向买方索要货款,退还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多余的交易保证金。买方应以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支付给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交易中心向买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买方未履约部分由此给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买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