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6日起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挂牌交易,2019年8月5日重启进口小麦销售。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食挂牌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
交易品种: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国家临时存储进口豆油。
交易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挂牌交易清单为准(国家政策性粮食挂牌交易清单每天18点前更新)。
二、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国家临时存储进口豆油保证金550元/吨(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保证金50元/吨)。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豆油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买方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和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证明,经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退回相应的预交保证金。
参与交易的会员根据开户银行情况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交易的买方还须是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买方竞买的粮食只能用做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实际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加工能力,不得转让转卖。
四、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为便于验收核算,以进口合同规定的水分13%,杂质1.5%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豆油、菜籽油整罐购买的,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据实结算,但不超过整罐出库数量的0.3%;分批购买的,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为实际出库数量的0.3%,损耗及油脚超出0.3%部分由卖方承担。
鉴于粮食储存期较长,个别指标可能有较大变化,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五、交易方式
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挂牌交易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点击应价,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应价成功不得撤回),在规定时间120秒内如果没有其他买方竞价,该买方为标的实际买方;如果有其他买方竞价,系统在接受应价后自动延时120秒直到没有新的竞价,最高出价方为标的实际买方。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