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委托,2020年12月22日9:30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进口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中央储备粮轮换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本场报价递增度:10元/次。
二、交易价格
本次竞价交易的进口大豆价格类型为卖方散粮车板交货价,不执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交货地点为卖方库内车(船)板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三、交易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转基因加工资质(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并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全国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四、交易资金
保证金320元/吨(履约保证金3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可转作最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在合同履约期内,买方未付清全款的,因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合约行情变化,需要对合同未付款部分追加保证金的,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追加的保证金汇至本公告指定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具体标准为:若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2105(该合约到期后,以同品种下一个主力合约为准,依此类推,下同)与该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2105在成交日的收盘价相比,每下跌达到5%,买方应就未付款部分向卖方追加相应跌幅的保证金。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追加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
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3.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0000010120100776238
五、交易方式
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
六、质量与看样、数量偏差
质量以仓内实物为准,以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参考,对水分、杂质等不执行增扣量,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由卖方根据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提供。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或由买卖双方线下协商,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买方确认在了解粮食实物质量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参与购买,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不再提出调整价款、执行增扣量等与粮食实物质量相关的主张。卖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地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看样时间:12月17日-12月21日 9:00-16:00
看样联系人:
江苏省粮食集团昆山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电话:18913712068
扬州粮食储运加工有限公司 电话:15862990228
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电话:13858878339
油脂公司出库联系人:18004111224
油脂公司流向办理联系人:13552025249
受标的物特性等因素影响,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数量可能存在不超过±3%的偏差,在此范围内,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结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
七、手续费
本次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八、交割、验收与结算
(一)本次交易履约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52日,买卖双方应在履约期内完成付款及交(提)货。逾期未完成付款及交(提)货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延长履约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违约责任按补充协议执行。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长履约期的,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延长履约期间未出库粮食保管费,延期10日(含)以内,1元/吨/日;延期11日至20日(含),1.5元/吨/日;延期20日以上,2元/吨/日。
买方违约的,除履约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赔付给卖方、交易保证金赔付给省级交易中心以外,卖方还有权按以下标准直接向买方主张违约金:
(1)每逾期1天,买方应就未支付款项按照每天0.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未提取货物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计算:逾期30日(含)以内为0.5元/吨/日;30日以上至60日(含)为0.8元/吨/日;60日以上为1元/吨/日。
非因买方原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或提供的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与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不一致引发争议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卖方违约,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有权针对卖方违约做出处理决定,买卖双方应遵照执行。
(二)买方缴纳货款后,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卖方根据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的《出库通知单》,开具中央储备粮出库令及提货单。实际储存库点依据出库令、提货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安排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无误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九、特别说明
买卖双方应按照《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进口储备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和防疫工作,在接卸、运输、生产加工环节全封闭进行,保证产成品流向明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向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各项报告义务,并取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主动接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本合同标的物为转基因产品,买方只能用于加工,不得进行转卖,买方应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本着服务中央储备粮轮换、服务平台会员的原则,举办本场竞价销售交易会,向买卖双方提供竞价交易、资金结算、信息引导等服务。买卖双方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自身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十、其它
《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进口大豆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