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二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七次竞价交易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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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二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七次竞价交易会

公告

第一号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定于2022年7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本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举办“二〇二二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七次竞价交易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

1.竞价采购2022年产小麦23.48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2.竞价采购2022年产大豆原油0.50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3.竞价销售2019年产稻谷3.90万吨(存储地:北京市2.55万吨、黑龙江省1.35万吨);

4.竞价销售2018年产玉米1.83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清单为准。

二、交易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取消现场交易,本次竞价交易会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流程:会员企业登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交易→地方政策性粮→北京市场→二〇二二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七次竞价交易会”参与交易。

三、竞价交易采购小麦有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和等级

(1)品种。2022年国产硬质白小麦。

(2)等级。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容重≥770g/L。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是40元/吨,最高结算等级为一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二等以下拒收。

竞价采购中每个标的小麦须为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

2.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含量≤12.5%,杂质≤1.0%,不完善粒≤6.0%。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

(3)接收入库小麦应为2022产新小麦,具有新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拒收。

(4)接收入库小麦的一致性与粮源核验时扦样封存小麦样品的一致性绝对差值应≤8%。此项目作为竞价采购入库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时的补充判定依据。

注:一致性是指小麦籽粒在大小、形状、角质等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检验方法参照《中国好粮油 小麦》LS/T 3109-2017中6.18或《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5-1995中6.2.2 a苯酚染色法执行。以发运前接收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扦样封存的小麦样品作为实物对照样品。

3.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5μg/kg。小麦中铅、镉含量应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0.2mg/kg,镉≤0.1mg/kg。

4.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小麦质量控制分前期把关(接收单位审核供货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粮地核验、对照样品封存等)、入库逐车检验、平仓检验三个环节。小麦须经接收单位逐车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库,各货位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局)申请平仓检验。市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粮检所)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小麦转为市储备粮,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二)“限拍”规定

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小麦时,参与竞标的企业不得拍与本企业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标的。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储备粮交易。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中标(供货)单位的工作要求

1.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铅、镉的含量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粮源核实地点一致;样品代表数量总和应不小于中标数量;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

2.提供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的,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粮食产地(或发运地)核验、粮食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对有异议的小麦与发运前封存的对照样品进行比对和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函告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牵头组织,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的共同监督下,由粮检所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小麦,若经粮检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储备粮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发运地。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市局同意、经接收单位再次核验后,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8.违约责任。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交易中心将中标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储备粮交易。

(四)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1.核验粮源信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核验小麦产地、质量、数量情况,与中标单位共同取样并封存“对照样品”;粮食产地(或发运地)核验、粮食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原则上须由接收单位赴发运地现场核验,若受到疫情防控工作限制,可采用视频核验方式);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和《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完成粮源核验工作后,通知中标单位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的书面核实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2.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粮检所研究解决。

3.对到库小麦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小麦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三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1)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2)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市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4.严防新陈互混、以陈顶新。

接收入库的小麦感官判定应符合当年新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特征,严防掺混陈粮。逐车检验中,若出现水分低于11.5%的,须经粮库会商,确认符合质量要求的才可入库。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5.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市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小麦入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或实施维修1小时前向市局报备。

6.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若到库粮食水分或杂质超标,接收单位应拒收;中标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进行降水、除杂处理的,双方应签订整理协议,明确相关整理费用,双方需保留整理前、整理后的质检、检斤单据备查,严禁不合格粮食入仓。

7.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小麦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及封存的样品、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确保入库小麦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8.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中标单位完成发运任务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市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9.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工作,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若因接卸能力不足导致压车,接收单位应给予供货单位合理补偿。

10.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11.“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市储备入库计划。

12.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13.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小麦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并做好入库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小麦对点入库计划下达前,接收单位应与燕谷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严格落实“四个购买”:(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小麦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小麦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小麦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后一次竞价销售小麦的底价购买。

四、竞价采购大豆原油质量要求

2022年产大豆原油,质量应符合国标GB/T 1535-2017要求。其中:

1.酸价(KOH)≤2.0mg/g;

2.过氧化值≤3.0mmol/kg;

3.溶剂残留量≤100mg/kg,溶剂残留量>100mg/kg拒收;

4.加热试验不得变黑,并不得出现多量析出物。

五、参加竞价交易会须知

交易提示:参会企业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如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

本次竞价采购小麦买方为燕谷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且应符合本公告中“限拍”规定的要求。

本次竞价采购小麦的中标会员单位平仓检时,其入库小麦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交易中心将其列入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储备粮交易。

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单位竞价前应充分考虑疫情等影响因素,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谨慎合规进行交易。

本次竞价交易会分设采购小麦专场、大豆原油专场和销售稻谷专场、玉米专场。参与交易的会员单位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专场,按顺序逐一参与竞价。

竞价会员单位须是本次销售或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具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资格。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参会企业的竞价交易品种应与报名时意向品种一致,否则按违约处理。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

报名期间,交易品种和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企业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

(一)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的会员单位,无须办理手续,可直接报名。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的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市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市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四)以上企业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细则,遵守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五)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1.保证金:参与竞价销售稻谷、玉米的会员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参与竞价采购大豆原油的会员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元/吨;参与竞价采购小麦的会员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销售稻谷、玉米品种的,每品种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万吨;参与竞价采购大豆原油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0.5万吨;竞价采购小麦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5万吨。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交易中心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既2022年7月19日12:00时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开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2.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成交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成交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3.成交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由交易中心依据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油合同》执行情况的证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不可抵顶粮款。

4.未成交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5.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六)交易中心确定交易资格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会员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属会员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企业自行承担;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代表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六、报名和咨询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2年7月15日9:30起至7月19日12:00止。

报名规定: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与会员企业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同时进行报名。

联系电话:010-63564598    联系人:赵菁菁、姜薇

咨询时间:2022年7月15日、18日、19日9:30至16:00,对参加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七、竞价交易会及样品展示时间、地点

本次交易会不再进行现场样品展示。所有样品(标的)指标均在网上公布。

竞价交易会时间:2022年7月20日上午9:30。

竞价交易会地点:本次交易会取消现场交易,所有交易均采用网上公开交易方式。参加交易会的企业请按时登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八、其它

(一)交易品种、数量如有变更另见公告。

(二)本公告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